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,维护法院生效裁判权威,近日,在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协调下,大丰法院依法对一起涉驳船返还原物纠纷案件进行强制执行。
原告徐某与被告任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,经大丰法院审理后判决,任某应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涉案驳船。后任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仍继续强占涉案驳船且生活居住在船内。案件进入到执行阶段,该院多次督促任某履行,告知其拒不履行的相关法律后果,并发出责令交付动产通知书。但任某态度强硬,明确拒绝交付驳船。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,大丰法院决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。
行动当天,为保障执行顺利进行,该院积极联动盐城市大丰地方海事处、区公安局、区城市管理局及滨海法院等协同执行。执行现场,被执行人任某情绪激动,拒不配合。经执行法官耐心说法教育,任某情绪逐渐平稳。后在区检察院、公证处的监督公证下,执行干警迅速腾空清场并顺利将涉案驳船交付给申请执行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