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湖法院晚间出击 十七万现金“无处可藏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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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湖法院晚间出击 十七万现金“无处可藏”
文章来源:建湖法院发布日期:2022-11-18 浏览次数:602

11月15日晚,在收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后,建湖法院执行干警放弃晚间休息时间驱车60余公里,奔赴盐城开展执行行动,在被执行人住处当场搜出现金17.6万元。

原告江苏某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、刘某、张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经本院调解生效后,被告未能依照协议履行还款义务,申请人江苏某机械有限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
执行立案后,建湖法院干警通过网络查控依法冻结、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万余元,并多次敦促被执行人给付剩余款项,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。

11月15日晚7点,执行干警接到申请人电话,称被执行人已经到家。收到线索后,我院立即启动响应机制,组织干警驱车60多公里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,依法对其住所和车辆进行搜查,并当场搜得现金17.6万元。

随即,执行法官当场向被执行人严厉释法,告知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将要面临强制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。在强大的法律震慑下,被执行人向亲友筹借4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。至此,涉案31万余元款项全部履行完毕,本案顺利执结。

法官提醒

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、裁定,体现了国家的意志,具有国家法律的权威,被执行人应当及时、自觉、全面履行,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,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。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自然人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协助法院执行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,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是指,对人民法院的判决、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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